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學生實習與輔導實施要點
103-2-3系務會議通過(104.05.25)
107-2-1系務會議通過(108.02.25)
壹、實習宗旨
一、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了解華語文職場工作,協助學生於華語文相關單位見習,培養學生華語文的就業職能,提供理論與實務的實踐環境。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實習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學生實習與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以為實施之依據。
貳、實習單位
一、有關學生實習之單位如下:
(一)實習單位包括國內中央政府相關單位、國內外華語文相關機構等。
(二)實習單位可由學生自行接洽或由本系安排,並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核通過。
參、實習設計
一、本實習之設計,於大學部配合本系相關之實務類課程,碩士班配合「課程分流計劃」之「實務型」課程修業要求,且教育實習或產業實習至少兩週,實習時數達72小時以上,若有特殊情形得由授課教師自行調整之。
二、為貫徹實習宗旨,確保實習學生權益,宜由本校及實習單位雙方協定後簽訂「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實習合約書」(如附件一)或與海外教學單位之「合作備忘錄」,本系並應發給實習單位指導聘書。
三、實習期間之聯繫,由本系實習指導老師負責,本系依年度經費,指導老師得安排訪視實習學生之實習機構,並填寫「國立臺東大學實習機構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二)。
肆、實習程序
一、自行接洽實習單位之同學,需於開學後第12週前繳交「實習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件),經本系系務會議核可後同意。若為本系安排之實習,則依實習申請辦法於截止日前提出申請,經本系系務會議核定後安排實習。
二、實習開始前,由實習指導老師召開實習課程說明會,解釋有關實習規定、 實習程序及相關實習訊息等事項。
三、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指導,如實習學生個人因素或發現工作性質不符實習目標之要求,應儘速於一週內與實習指導老師聯繫協調之。經協調後,實習學生或實習單位未能改善,得由實習學生填妥「國立臺東大學校外實習中止申請書」(如附件三),報請實習指導老師同意送本系核備後提出終止,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違反規定者,實習時數不予計算。
四、實習指導教師於學生實習期間及前後,除不定期赴實習單位訪視外,並應與實習單位及督導人員保持聯繫,以評估實習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學生實習期滿時,由實習單位填寫本系設計之考核評量表,逕送本系。
伍、本系安排之實習申請辦法
一、本系實習指導教師之安排:本系學生「教學實習」之指導教師由該年度大四「華語文教學實習(下)」任課老師擔任。碩士班由實習課程之任課教師或論文指導老師擔任之。實習得依規定報支相關費用。
二、教學實習成績之評量由任課教師及實習單位之指導教師考核之,成績合格者取得「實習證明」,以符合本系實習課程之修業規定。
三、申請本系教學實習同學,應於各年度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填送以下相關資料,送交該學期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由系主任召開實習甄選會遴選之。若本系該年度未安排實習機會,則學生可自覓實習單位,經本系實習甄選會審核同意,得從事教學實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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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申請表一份(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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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同意書一份(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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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學業成績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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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參考之活動參與證明影本。
陸、學生實習責任
一、學生校外實習應虛心接受指導,注意服裝儀容、人際關係與學習及工作態度,不得有影響本校校譽情事。
二、依本要點參加實習之本系學生應自行負責下列事項:
(一)參與實習之交通、保險及食宿費用。(專案申請補助者,得依核定之經費項目補助)
(二)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督導。
(三)實習期間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若實習缺席時數超過該次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累計。
(四)完成課程要求之相關事項。
柒、實習評量
一、實習考核評量由實習指導教師會同實習單位督導人員進行:
(一)實習單位之工作評分佔60% (評分參考表另訂之)
(二)實習指導教師校外實習訪視佔20%
(三)實習週誌、實習報告(單位簡介、現況、教育訓練課程、特別活動介紹、個人工作內容與檢討、實習心得)佔20%。
二、為了解學生實習之情況,本系應提供實習單位「實習評分表」(如附件六)及「實習時數統計表」,供實習指導教師作為評量參考。
三、學生需依規定提交實習報告,以作為成績評量之依據。
四、本系得召開實習發表會與座談會,邀請實習指導教師,單位督導及學弟妹分享實習成果。
捌、附則
一、實習指導教師之訪視經費由本校編列之實習訪視費支應,實習指導教師訪視費用超越所分配額度,由系所支應之。
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核備,學生職涯中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