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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3條之1修正發布

教育部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3條之1,業經客家委員會於115年9月10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已頒給專業獎章者,如有規定所列情形,客家委員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二、增列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相關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公告單位: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