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 華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04.12第5次系籌備會議通過
第 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之規定,特成立華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負責審議本學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改聘、停聘、解聘、學術研究、重大獎懲及其他依法應審議事項。
第二條 本會委員由本系專任(含合聘)教師互選擔任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任會議主席。本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教授應佔半數以上。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相關學術專長遴聘或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員選聘之。
第三條 本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本會由系主任召集之。
(二)開會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遇審議案件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三)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與自身利益及三親等內親屬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迴避之議案該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四)委員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升等、停聘或解聘、不續聘、重大獎懲之事項, 不得有低階審高階之情形,並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教授人數不足三人時,得由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教授或國內學 術研究機構具相當資格之研究員中遴選依序補足之方得決議,且所為決議不得抵觸現行法令。
前項出席人數不包括已辦妥公差或公假委員在內。
第五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六條 教師評審委員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其須送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案件,應將會議紀錄影本,連同相關資料表件於規定期間送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七條 有關教師升等之評審過程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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