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97.10.27)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訂(105.12.19)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115.04.07)
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15.09.22)
一、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達教學目標,依據「國立臺東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系課程發展方針與政策。
(二)規劃、研議與審定本系必選修課程架構及規範。
(三)審議本系課程綱要。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四、本會成立課程諮詢顧問小組,由系務會議推派校外委員代表二人、本系學生代表一人組成。課程有重大改革時,得邀請諮詢小組成員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且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97.10.27)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訂(105.12.19)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115.04.07)
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15.09.22)
一、國立臺東大學華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達教學目標,依據「國立臺東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之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系課程發展方針與政策。
(二)規劃、研議與審定本系必選修課程架構及規範。
(三)審議本系課程綱要。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四、本會成立課程諮詢顧問小組,由系務會議推派校外委員代表二人、本系學生代表一人組成。課程有重大改革時,得邀請諮詢小組成員列席。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且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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