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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生:獎學金資訊

獎學金申請辦法整理

獎助學金種類

()工讀助學金:依勞基法規範基本時薪給薪。

()弱勢學生助學金:依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請參閱手冊第 34~38 頁】。

()特殊學生獎助學金:獎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依障礙類別及等級而定。

()申請各項獎學金請至學校首頁\學生校友系統\獎學金公告查閱,並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至學務處課外組辦理或自行寄送獎學金單位

附上連結:
https://sa.nttu.edu.tw/Scholarship/ScholarshipApply

https://infosys.nttu.edu.tw/n_StudentAffairs/DSA19_ScholarshipInfo.aspx

https://wdsa.nttu.edu.tw/p/412-1009-4683.php?Lang=zh-tw

 

臺東大學亞德客有美助學金

金額:每學年新臺幣8萬元(分上、下學期發放)

名額:每學年度六十名大一新生

獎助對象及發放方式

  1. 凡本校大學部日間學制在學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操行成績八十分 以上且無記過之處分,家境清寒者優先考量
  2. 受助之學生得每學期持續申請並優先獎助至在學期間家庭狀況改善或畢業為止(以四年為限,延畢期間不予獎助)。
  3. 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只接受已獲本助學金者持續申請。
  4. 缺額遞補:受領本助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或未依規定時程提出續領申請,始開放同年級在學學生申請遞補。
  5. 本助學金不得與其他清寒獎助學金重複領取,凡重複領取者取消獲獎資格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含班排名次;新生入學第一學期者免附)。
  3. 獎懲紀錄一份。
  4.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 自傳說明一份。
  6.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7. (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申請期限:依每學期開學初公告期程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附件國立臺東大學亞德客有美助學金設置要點_.pdf

 

蘭臺獎助學金 (持續更新中...)

金額:每學年新臺幣 24萬元

名額:每學年度2位名額

獎助對象及發放方式:依學校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依學校公告為準。

 

臺東大學東大曙光獎助學金

金額:新臺幣壹萬元整

名額:十名.

獎助對象(以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包含 A.低收入戶學生、B.中低收入戶學生、C.身 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D.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2.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3. 原住民學生。
  4.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5.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 3 歲子女之學生。
  6. 其他經由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應附文件:申請表、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以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公告為準。

※本獎助學金之經費由外部捐募支應,於經費用罄後不予公告辦理。

 

臺東大學一臂之力獎助學金

金額:每學年二萬五千元(分上、下學期發放),直至大四。

名額:至多83名(比例為:協力類百分之四十、薪傳類百分之四十、圓夢類百分之二十;各類獎助名額得以流用。)

獎助對象

此獎助學金分為三大類

(一)協力助學金:以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包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2.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3. 原住民學生。
  4.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5.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三歲子女之學生。
  6. 符合本校自訂標準經濟不利學生資格者:包含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

(二)薪傳獎學金:

 

  1. 學業優異組:學業成績達班級百分之十五以內,操行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2. 特殊才能組:

(1)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2)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技賽種類中,個人或團體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3)學生在特殊領域表現優異者。

(三)圓夢獎勵金:

符合圓夢精神,透過方案執行可達到學生培力之目的,讓學生為自己所關心的事情投入熱情、承擔責任,進而行動。

續領規定及遞補缺額:

  1. 受領協力助學之學生,得每學年持續申請,至家庭狀況改善或畢業為止。獎助最長以四年為限,延畢期間不予獎助;薪傳學金及圓夢獎勵金領規亦同。
  2. 符合資格者及完成相關作業繳交。
  3. 不得與其他性質相獎助學金重複領取。
  4. 缺額遞補:受領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或未依規定時程提出續領申請,及未依規定完成繳交學習資料,則視為未通過不予核發獎助學金,該名額釋出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輔導項目:本要點採取「以學習取代工讀」機制,學生依類別每學期須完成至少一項職涯面輔導措施。

 

 

大一學生勤學勵進獎勵金

()凡以各種招生管道入學本校大一學生(不含公費生及境外生)。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為該班級前百分之二十內者(名額不得遞補),每人每 學期發給獎學金五千元。

()當學期若未完成註冊程序、休學、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且名額不得遞補。

 

校內學士班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

()各班每學期學業成績前三名各發給獎學金及獎狀如下:

()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一名者,發給獎學金六千元及獎狀。

()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二名者,發給獎學金三千元及獎狀。

()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三名者,發給獎學金一千元及獎狀。

頒發學期獎學金額度若有公告調整或新增,依公告事項辦理發給。

 

學士班優秀新生、轉學生獎勵措施(不含公費生及進修學士班)

()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錄取就讀本校,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獎學金四十萬元:

(1)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五科,合計六十五級分()以上者。

(2)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四科,合計五十三級分()以上者。

2.獎學金二十五萬元:

(1)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五科,合計六十級分()以上者。

(2)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四科,合計四十九級分()以上者。

3.考生同時選考數學 A、數學 B 者,僅採計其中一科,並以級分較高者進行計算。

4.本款各目獎學金於入學後二年內分四個學期給付,二年內若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該班前三名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分發入學錄取就讀本校,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其分科測驗考試實得成績,依學系(組)所訂加重計 分科目及百分比計算(藝能學科以錄取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十(四 捨五入),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五萬元。

2.入學時設籍臺東、花蓮地區一年以上者並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其分科測 驗考試錄取成績總分列該學系錄取名額前百分之二十(四捨五入),入學後於第 一學期一次發給獎學金五萬元。

()符合前二款獎學金資格者,如就讀臺東縣、花蓮縣境內高中職畢()業者,入學後 第一學期另再發給獎學金二萬元。

()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錄取就讀本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入學首學年免費住宿本校四人房

1.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五科,合計五十級分()以上者。

2.學科能力測驗考生選考四科,合計四十二級分()以上者。

3.考生同時選考數學 A、數學 B 者,僅採計其中一科,並以級分較高者進行計算。

4.經大學申請入學招生管道,同時正取本校及其他國立大學,以第一志願統一分發 本校者。

()以新生、轉學方式錄取就讀本校者:凡設籍臺東縣一年以上,就讀本校各學系(含 學位學程、專班),發給每名每學年(不含延畢期間)獎學金一萬元,分上下學期 各五千元發給。惟每學期成績須繼續維持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若有一學期成績 未達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內者,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以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游泳、輕艇、鐵人三項、田徑、棒球、柔道、射擊、舉 重、桌球、足球、龍舟、體操)績優方式錄取就讀本校者,獎勵如下:

1.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項目之國際錦標賽榮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十萬元。

2.參加全國運動會舉辦之單項比賽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五萬元。

3.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之單項比賽獲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元。

4.由教育部主辦全國高中聯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每名獎勵二萬元。

()以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錄取就讀本校者,於高中時期曾參加教育部全 國學生美術比賽獲得特優、優等、甲等者,每名獎勵二萬元;獲得佳作者,每名 2 獎勵一萬元。

()以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錄取就讀本校音樂學系者,於高中時期曾參加 教育部全國音樂比賽個人組高中職 A 組獲全國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五千元; 參加個人組高中職 B 組獲全國前三名者,每名獎勵二萬元。

()曾參加高中國際奧林匹亞競賽獲銅牌獎以上者,大學入學後於第一學期一次發給 獎學金三十萬元。

僑生暨港澳生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

1.僑生暨港澳生新生獎助學金:具僑生或港澳生身分並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

2.僑生暨港澳生成績優良獎助學金:具僑生或港澳生身分並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

3.國外華校僑生師資培育生獎助學金:受國外華校遴選並推薦,經「個人申請」管 道錄取本校之在學僑生。

4.清寒僑生暨港澳生助學金:具僑生或港澳生身分並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並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5.其他校內或校外僑生暨港澳生獎學金依其規定辦理。

()獎助學金種類:

1.僑生暨港澳生新生獎助學金:入學當學年免全額學雜費。

 2.僑生暨港澳生成績優良助學金: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班上前百分之二十者, 次學年免全額學雜費。或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班上前百分之五十者,次學年 免二分之一學雜費。

3.國外華校僑生師資培育生獎助學金:比照前二款辦理。

4.清寒僑生暨港澳生得另申請校內或校外清寒助學金;本校僑生暨港澳生清寒助學 金額度得依實際經費預算彈性調整。

5.成績優良僑生暨港澳生得另申請校內或校外獎學金。 本獎助學金每次核定一年,申請人須逐年申請、審核。大學部學生核發上限四 年;碩士生核發上限二年;博士生核發上限四年。

 

臺東大學點燈獎助方案

獎助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5.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6.原住民學生

  7.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8.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獎助金額:每月新臺幣6,000

學習項目:需完成【每月指定輔導措施(A)+【各單位規劃行政培力(B)詳如附件

學習期程:11309月至11311 

收件單位:學務處課外組

推薦截止:自1130902日起至1130913日止

  1.以至課外組受理收件之日為學習期程起始日。

  2.當月15()前審核者,自當月起計算學習期程。

  3.當月16()後審核者,自次月起計算學習期程。

逾時0913(星期五)未繳件者,則視同放棄,本處將統籌規劃另額外釋出「外加名額」,給予有需求之經濟不利學生

其他備註:

→ 1.學生若連續3個月未完成學習項目,由本獎助工作小組辦理學習中止,且釋出「外加名額」給予有需求之學生。

→ 2.不得與本校「弱勢生活學習助學金」、本方案「友善宿舍學習金」及「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導金」重複。

→ 3.請各單位於每月25日前,由學生電腦繕打「【學習領航勵學金】行政培力表」簽名,經單位核章後送課外組審查作業。

→ 4.本獎助方案是執行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附錄1,計畫目的是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

→ 5.行政培力表(學習領航),學習成效撰寫內容,不宜有「工作、工讀、打工、服務」等用詞。